二、无偿资助:对承办单位新建或改造批发市场检验检测中心、信息中心、安全监控中心、废弃物及污水处理中心、结算管理中心、独立全封闭式活禽交易屠宰区等准公益性设施项目和进行地面硬化等改善经营环境,以及流通企业农产品冷链系统建设或改造项目无偿资助,每个承办单位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每新建和改造一个农家店,经验收合格,每个农家店不超过1000元的自治区无偿资助。
第九条 申请无偿资助支持方式的项目单位,除提供第七条要求的资料外,需提供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有效凭证(复印件)。
申请贷款贴息支持方式的项目单位,除提供第七条要求的资料外,需提供项目贷款合同及实际支付的利息清单(复印件)。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审批
一、各地(州、市)财政局、经贸委(商务局)共同负责本地区专项项目资金的申请工作,对申请企业的资格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并联合上报自治区经贸委、财政厅,区本级农产品流通和批发企业直接上报自治区经贸委、财政厅。
二、建立专家评审制度,自治区经贸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共同组织相关技术、行业、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和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并联合下达专项资金项目使用计划。
三、自治区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的项目使用计划,下达拨付专项资金通知,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监督
1、各项目单位应及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评价并将总结报告上报企业主管部门。
2、各地(州、市)企业主管部门要配合财政部门加强对项目和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各项目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档案,以备核查。
3、为保证专项资金使用规范、有效,防止擅自截留、挪用、骗取等行为,自治区财政厅和经贸委建立监督检查制度,不定期地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4、对违反本办法,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