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作为国家“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资金”、“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等农村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的地方配套资金。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一、引导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物流配送中心、交易大厅、仓储以及内外贸一体化的优质农产品常年展示交易中心等基础设施。
二、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按照商务部印发的标准,建设检验检测中心、信息中心、安全监控中心、废弃物及污水处理中心、结算管理中心以及独立全封闭式活禽交易屠宰区,改善经营环境和购置经营设施设备。
三、引导农产品流通企业或第三方物流企业建设生鲜农产品配送中心。
四、鼓励农产品流通企业建设冷链系统。
五、支持具备条件的农村流通合作组织开展农商对接项目。
六、引导具备条件的流通企业新建和改造标准化的农家店。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自治区农产品流通、批发企业。
二、近三年没有违规违法行为(包括涉案在查)。
三、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申请报告和项目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企业开展项目的实施情况及取得的相关证书(复印件);
六、自治区经贸委、财政厅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及额度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两种支持方式。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企业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资助方式。
一、贴息:对承办单位新建或改造配送中心、仓储、优质农产品常年展示交易中心等基础设施的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予以1年期贷款利息补助。补贴率不高于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每个承办单位贴息金额不超过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