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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产品流通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作为国家“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资金”、“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等农村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的地方配套资金。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一、引导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物流配送中心、交易大厅、仓储以及内外贸一体化的优质农产品常年展示交易中心等基础设施。

  二、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按照商务部印发的标准,建设检验检测中心、信息中心、安全监控中心、废弃物及污水处理中心、结算管理中心以及独立全封闭式活禽交易屠宰区,改善经营环境和购置经营设施设备。

  三、引导农产品流通企业或第三方物流企业建设生鲜农产品配送中心。

  四、鼓励农产品流通企业建设冷链系统。

  五、支持具备条件的农村流通合作组织开展农商对接项目。

  六、引导具备条件的流通企业新建和改造标准化的农家店。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自治区农产品流通、批发企业。

  二、近三年没有违规违法行为(包括涉案在查)。

  三、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申请报告和项目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企业开展项目的实施情况及取得的相关证书(复印件);

  六、自治区经贸委、财政厅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及额度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两种支持方式。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企业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资助方式。

  一、贴息:对承办单位新建或改造配送中心、仓储、优质农产品常年展示交易中心等基础设施的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予以1年期贷款利息补助。补贴率不高于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每个承办单位贴息金额不超过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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