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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产品流通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产品流通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经贸委,乌昌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经贸委(商务局),自治区各有关企业:

  为扩大农村消费,提高农村流通的商品质量,更好地为“三农”服务,根据自治区党委新党发[2007]1号文件的规定,决定建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产品流通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产品流通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产品流通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7号)精神,为扩大农村消费,提高农村流通的商品质量,更好地为“三农”服务,根据自治区党委新党发[2007]1号文件的规定,决定建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产品流通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管好用好此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符合自治区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科学合理使用专项资金,努力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进一步提高农村流通的商品质量,扩大农村消费,更好地为“三农”服务,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并向南疆三地州和贫困县倾斜。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

  (一)从2007年起,自治区财政连续5年每年安排2000万元用于农村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

  (二)其他来源。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经贸委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共同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自治区经贸委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包括确定年度支持农村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的方向、重点和使用范围,提出年度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年度总结。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包括审核年度项目资金计划,项目材料复审和资金拨付,提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管要求。并与自治区经贸委共同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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