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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通政发[2004]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规定》已经2004年7月15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南通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爱国卫生工作,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高公共卫生水平,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社会卫生环境,提高全民卫生素质和健康水平为目的,由政府组织,全社会参与的社会卫生活动。

  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并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卫生状况的改善与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相协调。

  第六条 市、县(市)、区、乡镇政府及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作为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七条 各级爱卫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规划、计划,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指导并监督各部门、单位履行其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职责;

  (四)组织动员社会全体成员参加健康教育、除害防病、农村改水改厕、改善环境及创建卫生城市、卫生村镇、卫生单位等爱国卫生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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