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7月20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1日)废止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的通知
(通政发[1998]1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通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二日
南通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控制吸烟的危害,保障公民健康;保护环境,根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南通市及各县(市)、区卫生局是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卫生防疫站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场所禁止吸烟:
(一)影剧院和音乐厅、录像厅(室)、游艺厅(室)、歌(舞)厅、音乐茶座等公众娱乐场所;
(二)室内体育馆(场)的观众厅和比赛厅;
(三)书店、图书馆的阅览室、博物馆(苑)、美术馆和展览馆的展示厅;
(四)二百平方米以上的商店(场)的经营场所;
(五)银行、邮电、供电机构的营业场所;
(六)车站、港口客运站、机场的等候室及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内;
(七)医疗机构的候诊室、诊疗室、病房;
(八)学校的教室、实验室等室内的教育活动场所,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九)市、县(市)、区政府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以上公共场所专设的吸烟室除外。
第四条 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可以对其内部的会议室、图书馆、车间、餐厅、非营业性娱乐室等场所设定为禁止吸烟场所,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