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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的通知
(通政发〔2004〕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已经2004年7月15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南通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

  第一条 为了控制吸烟危害,保障公民健康,保护环境,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场所禁止吸烟:

  (一)影剧院和音乐厅、录象厅(室)、游艺厅(室)、歌(舞)厅、音乐茶座等公众娱乐场所;

  (二)室内体育馆(场)的观众厅和比赛厅;

  (三)公共浴室、美容院、按摩房、推拿室及公共电梯间;

  (四)书店、图书馆的阅览室、博物馆(苑)、美术馆和展览馆的展示厅;

  (五)200平方米以上的商店(场)的经营场所;

  (六)金融、证券、保险、邮政、电信、供电等公共服务场所;

  (七)火车站、汽车站、港口客运站、机场的售票厅、等候室及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内;

  (八)医疗机构的候诊室、诊疗室、病房;

  (九)学校的教室、实验室等室内教育活动场所,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和幼托机构;

  (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前款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中,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置有通风设备的吸烟室。

  第四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将其内部的会议室、图书馆、车间、餐厅、非营业性娱乐室等场所设定为禁止吸烟场所,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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