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企业应依法承担职业教育和培训费用。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并列入成本开支;市、县(市)区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统筹其中的0.5%部分,并于当年年底划拨至市、县(市、区)职业教育专项经费专户,用于发展本地区职工教育。对不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的企业,地方政府全额统筹该项提取;对举办职业学校的企业,地方政府不再统筹该项提取。
(十七)积极运用金融、税收以及社会捐助等手段支持职业教育发展。金融机构要为职业教育的发展在贷款等方面提供支持与帮助,要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职业教育提供助学贷款,优先为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村职业学校毕业生开展生产经营提供小额贷款。认真执行国家对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职业学校办好实习基地、发展校办产业和开展社会服务,增强职业学校的自我发展能力。鼓励社会各界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企业和个人通过政府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对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七、切实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八)建立组织协调机构。市、县(市)区建立由当地政府领导任组长,教育、劳动保障、组织、人事、计划、经贸、财政、价格、税务、国土、建设、农业、水利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县(市)区职业教育发展协调小组,负责定期研究协调本地区职业教育的重大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
各地、各部门要改进工作作风,加强调查研究,增强服务意识,帮助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时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发展职业教育重在落实,各县(市)、区政府要把职业教育工作列入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之一。调动和保护社会各方面兴办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充分发挥行业、企业、社会中介组织和群众团体在发展职业教育中的作用。
(十九)强化职业教育法制建设。认真贯彻实施国家有关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并修订和完善职业教育地方配套政策措施。积极开展职业教育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职业教育法制意识。依法加强职业教育管理,进一步规范职业教育秩序,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确保促进职业教育健康发展。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把职业教育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加强督导检查,坚决纠正各种违规行为,努力提高职业教育管理水平。
(二十)努力营造有利于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社会氛围。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大力宣传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和表彰职业教育先进典型,引导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教育观、人才观、择业观,为职业教育发展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各地要确立宣传主题,营造良好氛围,形成全社会关心和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