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切实加强职业指导工作。大力开展就业指导和创业教育,引导学生转变就业观念,提高自主创业的能力。充分利用社会就业服务体系或建立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为职业学校毕业生在本地或异地就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便利条件。工商、税务部门要制定优惠政策,适当减免有关税费,支持职业学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对外经济贸易、劳动保障、教育行政部门要创造条件,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国(境)外就业。建立学历证书与职业能力并重的用人制度,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切实保障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六、努力增加对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
(十三)进一步拓宽职业教育筹资渠道。建立和完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以及公共财政体制的职业教育拨款政策和成本分担机制,努力改变当前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不足的状况。
(十四)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按《
职业教育法》要求,市、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用于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财政性经费应逐年增长。市、县(市)区政府要设立职业教育专项经费,重点用于职业学校课程教材开发、师资培训和骨干学校建设。从2004年起,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20%,由同级财政部门于当年划拨至职业教育专项资金专户,主要用于本地区职业学校更新实验实习设备和改善办学条件;农村成人教育经费定额从年人均0.25元提高到0.5元以上,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筹措和统筹安排,并于当年划拨至县(市、区)职业教育专项资金专户,用于农村成人职业教育。市、县(市)区政府在安排使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科技开发和技术推广经费以及扶贫资金时,要安排一部分用于农村职业学校、成人学校的技术培训与推广以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
(十五)依法督促职业学校举办者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职业学校举办者应按照省政府制定的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确保职业学校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公办职业学校教职工工资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不留缺口,并监督民办职业教育机构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
职业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各项费用应全部用于学校的公用经费支出,各级财政安排的各项经费要按时全额划拨到职业学校,不得平调职业学校学杂费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和建设开支,更不得冲抵财政拨款,或用于平衡财政预算。要严格实行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确保职业教育经费的规范和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