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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自治区财政厅行政事业资产监督管理处会同有关业务处室对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上报的国有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批;

  (三)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同意后,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自治区财政厅,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五条 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六条 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要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本级行政单位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七条 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第十八条 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要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完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十九条 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条 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要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

  自治区财政厅及有关单位要对其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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