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预算、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对与本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监督管理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六)向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并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十条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可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并报告工作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配备专业人员,加强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 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本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三条 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要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要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自治区财政厅对单位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批准重新购置。

  第十四条 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向自治区财政申请购置规定单位价值为5万元或批量价值为10万元以上资产的(含申请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重大活动需要购置资产的),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并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