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 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 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自治区财政厅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是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自治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负责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负责对与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五) 负责组织区本级行政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区本级行政单位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六)负责自治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七)对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下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八)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