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各主管部门、各预算单位:
为加强并规范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根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我们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包括自治区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的资产,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