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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六、落实综合管理职能,强化公共安全监管

  健全完善交通安全综合整治责任机制,加大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安全隐患的整改和交通秩序整治的力度,提高预防交通事故的科学性与针对性。加强县(市、区)、乡镇、村道路、渡口的安全管理,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规范发展农村客运市场,严禁农用车辆、船舶非法载客。不断改进和加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快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推动消防安全社会化,提高全社会抢险救灾的能力。对学校、医院、商场、宾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加强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安全责任。严格公众聚集场所安全准入条件,维护公共聚集场所的正常秩序。依法从严审批各类大型活动,严密安全保卫措施,确保安全。落实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责任和防范措施,加强安全规范管理。完善城市、乡镇、村建筑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拆、建工程的安全监督、检查,切实落实建筑安全防范措施。强化渔船进出港签证和滩涂养殖的安全管理,加快搜救体系建设,增强水上事故的救护能力。

  七、完善安全生产法制,强化行政执法与监管

  各地要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重点,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推进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调整充实人员、落实经费,配备必要的装备,改善办公条件。乡镇(街道)应建立适应本辖区生产现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一定数量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乡镇(街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行政村(社区委员会)要设置安全生产工作小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强化安全生产监管与行政执法。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要秉公执法,依法行政。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搞好分类指导和重点监管。坚持“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查处各类事故,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考核体系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完善领导班子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单位的“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具体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各级安委会的成员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承担行政监管责任。特别要加强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要把基层安全和基础安全工作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深入开展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达标活动,使全市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达标率保持在9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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