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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二、强化管理,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制定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为主要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推行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层层落实到车间、班组、岗位和每一位从业人员;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把安全生产纳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以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协议;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积极采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风险评估、安全生产条件认证和安全评价、评估等方法,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其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生产经营管理人员、重要工种的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在中、小企业逐步推行注册安全主任制度,督促帮助中小企业搞好安全生产。在工矿、商贸、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生产经营单位普遍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活动,企业生产经营流程的各个环节、各岗位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质量责任制。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工伤保险制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工伤保险费要留有一定的储备金,统筹用于支付地区重、特大事故工伤费用。对危险性较大的行业或其他行业的特殊工种,在工伤保险的基础上,提倡推行人身伤害商业保险。同时,要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向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员工或家属支付赔偿金。进一步提高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自觉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努力减少事故的机制。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依法对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海洋渔业(含滩涂养殖业)、烟花爆竹等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三、严格市场准入制度,把好安全生产源头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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