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改革的范围和分类改革的总体要求
被归类为社会公益型的市属事业单位均纳入改革范围。与经济和社会市场化改革进程相适应,按照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以政府为主导、政府职能与市场功能合理分工的基本要求,结合现有社会公益型事业单位不同的职能和特点,实施分类改革。
(一)纯公益型事业单位
纯公益型事业单位,是指为了政府公共目标、满足社会公共需求、实现公众基本利益,履行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职能,而不允许或没有条件取得经营收入的单位。这类单位依法实现社会效益,不追求直接的经济利益,没有职能性经营收费。纯公益型事业单位仍由政府举办。要优化资源配置,明确职责,精简编制,创新运行、用人和分配机制,科学监管,增强活力,提高效能,确保社会需求。
(二)准公益型事业单位
准公益型事业单位,是指以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职能,兼有产业性质或经营项目的单位。这类单位在依法实现社会效益的同时,具有一定的经营性收费。要在政府主导下,充分发挥社会、个人等各方面积极性,加速实现准公益型事业单位投资主体、出资形式、举办方式的多元化。允许非国有投资主体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领域,并在政策上给予鼓励。现有相关事业单位,凡产品和服务可以市场化的应尽可能市场化;条件暂不成熟的,要确立目标,创造条件,逐步到位。
(三)其他
对于社会公益职能已经消失,现以生产经营、技术中介、后勤服务为主的事业单位,按照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实施改制转企。对不能正常运作的单位予以撤销。
四、改革的基本内容
(一)对纯公益、准公益型事业单位,实施以建立独立法人地位为基础的全方位改革
1.理顺管理体制,确立法人地位。
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改变主管部门对社会公益型事业单位的直接管理为政策指导和依法监管,实行管办分离。取消单位的行政级别(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根据其性质、规模、作用、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综合因素,采用等级标准,分类规范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编办、人事局制定)。依法确定单位职能,实行目标管理。根据社会事业发展需要和财政供给能力,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重新确定单位人员编制及其结构,重新明确财政供给办法。单位按规范享有人事、财务、资产、运行等方面的自主权,真正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建立新型的法人治理结构,可实行理事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