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第十三条 区本级事业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四条 对于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进行调剂,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跨部门、跨政府级次的资产调剂需报自治区财政厅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 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单位价值为5万元或批量价值为10元以上资产的(包括申请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的购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编制资产购置预算,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汇总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
(三)自治区财政厅行政事业资产监督管理处会同有关业务处室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
(四)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事业单位应当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自治区财政厅批复部门预算的依据。当年已经批准但年初预算未安排的资产购置项目,本年及下年度再次申请预算前不再审批。
第十六条 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申请项目经费的,有关部门在下达经费前,应当将单位价值为5万元或批量价值为20元以上的资产购置事项报自治区财政厅批准。
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用其他资金购置单位价值为10万元或批量价值为30万元以上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于季度终了15日内将审批情况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十七条 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