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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组织实施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七)接受自治区财政厅的监督并向其报告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六)接受主管部门和自治区财政厅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自治区财政厅、主管部门和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管理机构和配备专业人员,做好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并报告工作完成情况。

第三章 资产配置及使用

  第十一条 区本级事业资产配置是指自治区财政厅、主管部门、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等根据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 区本级事业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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