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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是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区本级事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区本级事业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区本级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研究制定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组织区本级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按规定权限审批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组织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区本级事业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四)推进有条件的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区本级事业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建立和完善区本级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区本级事业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七)研究建立区本级事业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区本级事业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八)监督、指导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及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七)向本级政府及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财政部及自治区财政厅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

  (四)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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