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财资管[2007]10号)
自治区各主管部门、各预算单位:
为加强并规范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根据《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我们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区本级事业资产”)是指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国有(公共)财产。
区本级事业资产包括国家拨给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的资产,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区本级事业资产管理活动,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区本级事业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自治区财政厅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