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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江海岸线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


  三、关于岸线资源的开发

  (九)提倡多种方式开发利用沿江岸线资源,鼓励各类投资者参与港口公共设施建设。港口公用岸线,一般不采取一次性出让方式,应当主要通过租赁、合资、合作的方式,以确保港口建设按照规划有序进行,成为可持续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工业仓储岸线,可以采取出让方式,但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市场运作提高使用效益。实行租赁和出让方式,均要明确岸线使用权的回收要求。

  (十)严格合同约束,防止乱占乱用、占而不用,多占少用。无论何种方式开发利用岸线资源,在按本意见明确的审批权限审定后,由当地政府或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与业主签订岸线使用准入退出合同。合同条款应当包括岸线配置长度、项目投资强度、开发建设周期、资源使用年限、项目效益指标,规定岸线资源使用权回收的具体条件及相应的补偿办法。对开发建设后达不到合同约定和本意见规定要求的涉岸项目,要及时调整直至收回其岸线使用权。

  (十一)坚持依法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对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和行洪通畅,以及污染水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市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并按规定责令整治。对擅自变更岸线使用主体或功能以及占用岸线无正当理由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应依法收回其岸线及后沿土地使用权。

  四、关于已用岸线的整合

  (十二)加强涉岸项目使用岸线状况的日常监管,扶优限劣,建立动态整合机制。各地港务管理部门应对现已占用的各类岸线特别是港口岸线,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建立涉岸单位基础台帐,根据岸线规划功能和深度开发要求,拟定资源整合方案,积极组织实施。

  (十三)对原经批准且仍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要积极扶持,鼓励其通过改建、扩建,加大投资强度,提高产出效率,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十四)对虽经批准但已不符合规划要求,特别是存在严重环境污染、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要严格限制其改建、扩建;对使用效率低于同类项目平均水平50%的,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采取易地搬迁、资产重组、有偿转让等多种方式,合理调整其岸线配置。

  (十五)对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用途使用岸线资源的涉岸项目,要依法进行清理,限期收回其所占岸线。

  五、关于岸线使用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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