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生活旅游和其他生态岸线,根据国家有关风景名胜和生态保护的规定加强管理,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合理开发,有效保护。
二、关于涉岸项目的准入
(四)港口规划区内的深水、中深水岸线,应按《南通港总体规划》及各港区的具体规划要求预留公用泊位;工业仓储类项目不得占用港口公用岸线及其公共作业区域。确需利用岸线兴建专用泊位的,要服从港区建设的统一规划和布局要求,预留货物集散公用通道。专用泊位利用率达不到设计规范的,要与社会公用泊位相衔接;鼓励同类项目共建共用泊位,提高港口岸线的使用效率和综合效益。
(五)工业仓储岸线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沿江开发规划,重点引进安排产业链长、带动力强且确需使用岸线资源的临港工业项目。严格限制对港口设施依赖性不强或不需要利用岸线的一般产业项目贴岸布置。
(六)涉岸产业项目使用沿江岸线及后沿陆域,应当根据其投资强度、建设规模以及产业关联情况,择优选择,合理安排,符合以下调控要求:
1.岸线配置长度,根据建设项目的货物吞吐量,以其必须配套的码头泊位和相关设施为依据,并按泊位性质、等级(或设计船型)、年基本通过能力等技术标准合理确定(具体标准由市港务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制定)。要引导项目尽可能向陆域纵深布局,减少临水岸线占用。
2.岸线投资强度,按涉岸项目基建投资总量(含陆域和水域部分,下同)除以其使用临水岸线的长度计算,工业项目使用沿江深水、中深水和浅水岸线,应分别不低于120万元/米、80万元/米和50万元/米;一产、三产项目分别不低于上述标准的30%、60%。
3.土地投资强度,按涉岸项目的基建投资总量除以占用土地的面积计算,参照《
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体系》确定的标准,适当上浮调控。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国家级开发区(或深水岸线后沿陆域)不低于250万元/亩,省级开发区(或中深水岸线后沿陆域)不低于150万元/亩,其它市县工业集中区(或浅水岸线后沿陆域)不低于60万元/亩。一产、三产项目,分别不低于上述标准的30%、60%。
(七)港口公用泊位以及其他公益、行政、军事等非经营性涉岸项目使用岸线,可不作投资强度要求,但要符合岸线配置的规划要求。
(八)使用沿海深水水道资源的产业项目,其岸线和土地投资强度根据当地项目建设条件等实际情况,由所在县(市)政府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