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江海岸线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
(通政发〔2004〕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江海岸线管理的试行意见》(通政发〔2003〕58号)实施以来,全市江海岸线管理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岸线使用管理工作,促进岸线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提高开发建设的工作效率和综合效益,确保我市沿江开发江海联动战略全面快速地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省有关规定,现就江海岸线特别是沿江岸线使用管理中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意见:
一、关于岸线资源的分类
(一)江海岸线是包括一定水域与陆域的特殊资源,是优化沿江沿海生产力布局的重要载体,应当根据其资源条件和开发价值,加强分类调控,确保合理使用。
(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岸线分类的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沿江各类岸线及相应的水域、陆域范围具体界定为:
1.深水岸线,指距江堤500米内长江水深可达10米以上的岸线,含300米水域和1500米以内的纵深陆域;
2.中深水岸线,指距江堤500米内长江水深可达5米以上的岸线,含400米水域和1000米以内的纵深陆域;
3.浅水岸线,指距江堤500米内长江水深不足5米的岸线,含500米水域和1000米以内的纵深陆域。
沿海深水水道岸线所含水、陆域范围,按照沿海港区开发的具体规划确定。
(三)根据《江苏省沿江开发总体规划》和《南通市沿江开发详细规划》,全市沿江岸线分为港口公用岸线、工业仓储岸线、过江通道岸线、水源保护岸线、生活旅游岸线和其它生态保护岸线。各县(市)政府和市计划、港务、规划、国土等部门要抓紧编制各类岸线开发、整治和保护的专项规划,制定具体、明确的调控管理措施。
1.港口公用岸线的使用,按照《南通港总体规划》和各港区的具体规划实行统一管理,加强重点调控。
2.工业仓储岸线的开发,根据岸线资源条件和规划使用方向,结合引进项目情况,实行适度弹性调控。各地各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调控标准。
3.过江通道和水源保护岸线,依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刚性控制。大桥、汽渡、电力等过江通道两侧安全控制区、水厂取水口上下游分级保护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格禁止或限制影响安全和污染水源的项目布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