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村村通设备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湘广联字〔2005〕6号 2005年9月12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村通”广播电视设备、器材政府采购的管理,规范各级广播电视部门在“村村通”设备器材政府采购的行为,根据国家《
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广电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巩固和推进全省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办〔2005〕8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广电部门凡是使用“村村通”广播电视建设专项资金进行设备、器材采购都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第三条 省、市广电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应联合成立“村村通”工程设备政府采购招标小组,负责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协调、监督本辖区内“村村通”设备政府采购招标事宜。
第四条 实施“村村通”工程设备政府采购招标,要在当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进行。本着“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规、依程序和竞争、效益”的原则,保证设备技术性能要求,降低设备成本。
第五条 “村村通”设备政府采购招标实行分级管理
(一)国家补助资金(除中央政府采购设备的资金外)下拨到省后,由省“村村通”设备政府采购招标小组负责选择采购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二)省政府专项补助的资金,凡用于大宗设备、器材采购的由省“村村通”设备政府采购招标小组负责选择采购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三)省专项补助资金拨付到市(州)县的部分,应用于小宗设备采购,经批准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政府采购中的其他方式进行采购,且须专款专用,不得改变使用用途。
第六条 各级纪检、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村村通”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实行全程参与和监控跟踪,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开、公正,防止招投标中的腐败行为。
第七条 凡应当实行设备政府采购而没有执行的,或者程序不规范、不合法的,财务部门应当拒绝支付款项。
第八条 要加强对政府采购设备验收的管理。坚持设备、器材政府采购验收制度,严格按政府采购合同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验收,严把质量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