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严格执行设备政府采购制度。
(一)省、市(州)广播电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要联合成立“村村通”工程设备政府采购小组。按照《
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要求,对工程设备进行政府采购招标。
(二)除中央政府采购的设备外,中央补助资金和70%的省补助资金的设备采购由省“村村通”工程设备政府采购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三)30%的省补助资金采购小宗设备,由市(州)“村村通”工程设备政府采购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四)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村村通”设备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管理,要实行全程参与和监控跟踪,保证政府
采购的公平、公正,防止政府采购中的腐败行为。
(五)凡应当实行设备政府采购而没有执行的,或者程序不规范、不合法的,财务部门应当拒绝支付款项。
第九条 各级“村村通”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要督促和监督有关单位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管理。省、市(州)将不定期地到各市(州)、县对专项资金的拨付及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有截留、挪用以及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浪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立即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村村通”建设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一)“村村通”工程建设专项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村村通”工程建设的支出,各市(州)要按省对各县下拨补助资金指标数用于各县“村村通”小宗设备的政府采购,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截留、挤占和挪用“村村通”专项设备资金。
(二)各级广播电视部门要严格区分“村村通”工程建设项目支出与非“村村通”工程建设项目支出的界限,不得将非“村村通”项目的开支在“村村通”建设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各地在实施“村村通”工程建设中应坚持量力而行和精打细算的原则,凡出现超预算支出或经费缺口一律由当地自行解决。“村村通”工程建设任务完成后有资金结余的,必须报经省“村村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批准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 建立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各市(州)、县要根据“村村通”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将资金使用及项目建设报表和书面分析报告定期逐级汇总上报市(州)。各市(州)广播电视局于季末将本辖区的情况汇总后上报省“村村通”建设管理办公室。
第十二条 实行项目竣工决算、检查验收制度。各市(州)、县在“村村通”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后,应及时组织竣工决算,同时向省“村村通”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工程完工验收申请,省“村村通”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