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湘广联字〔2005〕6号 2005年9月12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我省“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以下简称“村村通”)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各级广播电视部门使用“村村通”建设专项资金的行为,确保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广播电视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巩固和推进我省“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办〔2005〕8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村通”工程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用于全省自然村通广播电视的中央专项补助资金和省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村村通”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是在“村村通”建设规划范围内购置各种设备和器材费用(包括信号接收设备、传输发射设备、电源设备以及其他附属设备和器材)。
第四条 省专项补助资金,按总额的70%由省里组织政府采购大宗设备,30%一次性下拨到市(州)、县。中央专项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国家和省里组织政府采购设备。
第五条 成立“村村通”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省、市(州)、县要分别成立“村村通”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广播电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等有关部门领导组成。省“村村通”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村村通”建设专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市(州)、县“村村通”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本辖区内“村村通”专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村村通”工程重大项目的经费开支,一律事先由资金管理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先预算后审批使用制度。各级广播电视部门要根据省下达的“村村通”工程项目规划认真编制详细、切实可行的项目资金预算方案,经“村村通”建设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批后,严格执行。各地不得擅自调整工程项目和项目预算。
第七条 实行局长把关审批制度。各市(州)、县广播电视局要根据上级批准的工程建设预算严格执行。每项每笔费用开支须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再由广播电视局长审批签字,财政、财务部门方予报帐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