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建立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各市(州)、县要根据“村村通”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将资金使用及项目建设报表和书面分析报告定期逐级汇总上报市(州)。各市(州)广播电视局于季末将本辖区的情况汇总后上报省“村村通”建设管理办公室。
第十二条 实行项目竣工决算、检查验收制度。各市(州)、县在“村村通”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后,应及时组织竣工决算,同时向省“村村通”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工程完工验收申请,省“村村通”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检查验收。
第十三条 加强工程建设和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的事前、事中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严格按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触犯
刑法构成经济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与“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建设的单位和部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村村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村通”广播电视设备、器材政府采购的管理,规范各级广播电视部门在“村村通”设备器材政府采购的行为,根据国家《
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广电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巩固和推进全省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办〔2005〕8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广电部门凡是使用“村村通”广播电视建设专项资金进行设备、器材采购都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第三条 省、市广电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应联合成立“村村通”工程设备政府采购招标小组,负责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协调、监督本辖区内“村村通”设备政府采购招标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