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实行局长把关审批制度。各市(州)、县广播电视局要根据上级批准的工程建设预算严格执行。每项每笔费用开支须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再由广播电视局长审批签字,财政、财务部门方予报帐付款。
第八条 严格执行设备政府采购制度。
(一)省、市(州)广播电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要联合成立“村村通”工程设备政府采购小组。按照《
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要求,对工程设备进行政府采购招标。
(二)除中央政府采购的设备外,中央补助资金和70%的省补助资金的设备采购由省“村村通”工程设备政府采购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三)30%的省补助资金采购小宗设备,由市(州)“村村通”工程设备政府采购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四)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村村通”设备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管理,要实行全程参与和监控跟踪,保证政府
采购的公平、公正,防止政府采购中的腐败行为。
(五)凡应当实行设备政府采购而没有执行的,或者程序不规范、不合法的,财务部门应当拒绝支付款项。
第九条 各级“村村通”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要督促和监督有关单位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管理。省、市(州)将不定期地到各市(州)、县对专项资金的拨付及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有截留、挪用以及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浪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立即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村村通”建设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一)“村村通”工程建设专项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村村通”工程建设的支出,各市(州)要按省对各县下拨补助资金指标数用于各县“村村通”小宗设备的政府采购,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截留、挤占和挪用“村村通”专项设备资金。
(二)各级广播电视部门要严格区分“村村通”工程建设项目支出与非“村村通”工程建设项目支出的界限,不得将非“村村通”项目的开支在“村村通”建设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各地在实施“村村通”工程建设中应坚持量力而行和精打细算的原则,凡出现超预算支出或经费缺口一律由当地自行解决。“村村通”工程建设任务完成后有资金结余的,必须报经省“村村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批准方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