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退耕还林工作意见文件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5〕7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西开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退耕还林工作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24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保持退耕还林工作机构、人员的稳定。各地要充分认识到退耕还林是一项利国利民的生态工程,又是一项持续期长、任务艰巨的系统工程。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必须做长期艰苦细致的工作,未安排到新建任务的区、县,退耕还林工作量并没有减少,在退耕还林工程期未结束之前,各地必须确保退耕还林工作机构、人员的稳定,保障退耕还林工作的持续开展。
二、落实工作经费。各区、县每年应按退耕还林工程年度计划任务安排相应工作经费,列入区、县财政预算,并落实到位。
三、规范退耕还林承包经营期限。《
退耕还林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明确了退耕地还林后的承包经营权期限可延长到70年,各区、县凡存在与
《条例》规定不一致的,要将承包经营合同书中的承包期限统一到
《条例》的规定上。
四、切实加强乡(镇)退耕还林档案管理工作。档案内容不全的要补充完善,未设专人负责的要确定专人负责。在乡镇机构改革中撒并的乡镇,要搞好档案移交、归并工作,防止档案遗失。
五、做好来信来访的调查处理工作。各区、县要高度重视退耕户的来信来访,对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认真调查,并按《
退耕还林条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及时给予答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