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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高等学校经常性财政拨款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高等学校经常性财政拨款方案》的通知
(湘教发〔2005〕117号 2005年11月30日)


  为适应新形势下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政府对高等教育的宏观管理,增强财政拨款的政策导向性,推进我省高等教育快速、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改革现行高校经常性财政拨款核算方式,实行以标准学生人数为拨款分配主要依据的经常性财政拨款核算方式。现将《湖南省省属普通高校经常性财政拨款方案》印发你们,此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省属高等学校经常性财政拨款方案

  为适应新形势下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政府对高等教育的宏观管理,增强财政拨款的政策导向性。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的通知》(教发〔2004〕2号,以下简称《指标(试行)》)的要求,以高等学校的标准学生人数作为拨款分配主要指标,制定了新的省属高校经常性财政拨款方案。
  一、基本原则
  1.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为了避免由于采用不同的拨款方式而产生拨款差异,将除属于成人高校的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外的经常性财政拨款归口省教育厅管理的高等学校,全部纳入改革方案范围之内;考虑到经常性财政拨款主要为保证高校日常运转的经费补助,因而本方案中将实际为固定拨款的一些项目纳入经常性财政拨款的范畴。经常性财政拨款的具体范围为:普通高校原来的基数、按公式计算数、新增经常性拨款和教职员工增资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住房公积金、公费医疗补助等。拨款公式基本数据主要来源于上一学年度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和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经费分配的整个计算过程将完全通过按方案设定的程序自动运行。
  2.统筹安排的原则。对于部分高校从其他渠道(如市州和行业主管厅局)取得的经常性财政拨款,将其先视同省本级财政拨款纳入可供分配总额中进行分配,再从各对应高校按公式计算后获得的经费总额中予以扣除。同时,为了鼓励有关高校积极从其他渠道争取经费,此项经费只按照合并时的经常性拨款基数纳入可供分配总额中计算。此外,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追加安排纳入高校基数的人员增资经费等经常性财政拨款,当年度按有关分配原则安排到各有关高校,下年度则将该项拨款纳入可分配总额中按照拨款方案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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