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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种子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种子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
(厦府办〔2006〕20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完善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切实加强种子市场监管力度,促进我市优质种子种苗产业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种子市场监管的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实施五年来,我市种子种苗产业发展迅速,种子种苗市场主体呈现多元化,农作物品种更新速度加快,有力地促进了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但种子市场监管仍存在体制不顺、队伍不稳、手段缺乏、监管乏力等问题,假劣种子坑农害农事件时有发生,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影响到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增收。因此,加强种子市场监管,对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农业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减轻农民负担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市加强种子市场监管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实施《种子法》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完善管理制度,稳定管理队伍,提高人员素质,改善执法手段。要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和“标本兼治”的方针,逐步构建种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要理顺工作关系,提高种子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要规范市场准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各相关区和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种子市场监管,促进种子种苗市场健康发展。

  二、明确工作职责,完善管理制度

  依照《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意见》的要求,种子管理是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岛外各区要在本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中明确相应种子管理机构,落实种子管理人员,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种子市场和种子质量的监管力度。要积极配合支持种子管理和技术服务部门开展种子质量监督、技术推广、品种试验及检验检疫等方面的工作,保证必要的经费支出。各级种子行业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省、市有关种子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种子行业发展规划;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核发放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参与种子行政执法;负责种子质量监督、种子质量纠纷田间鉴定;组织农作物新品种的引进、区试、示范、推广工作;负责农作物新品种鉴定、初审、认定工作;负责粮食安全应急种子储备任务;做好种子企业行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培训种子技术队伍,提高种子行业队伍素质;指导良种场、种子(苗)繁育基地、生产示范基地的建设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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