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园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财建〔2007〕5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经贸委,各地、州、市财政局、经贸委(经委):
为了加快推进我区新型工业化进程,支持工业园区建设,规范工业园区专项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园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园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园区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我区新型工业化进程,支持工业园区建设,规范工业园区专项资金管理,促进自治区工业园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按照《关于加强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新财预【2005】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园区是指已经或拟申报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区(开发区)。
第三条 工业园区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上述工业园区(开发区)基础设施贷款贴息、规划编制和环境影响评价补助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自治区工业园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园区办)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工业园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原则和方式
第五条 工业园区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1、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的原则;
2、财政资金引导、投资多元化的原则;
3、园区基础设施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的原则,即项目单位必须凭贷款银行的利息支付清单申请贴息资金。
第六条 工业园区专项资金的使用主要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对工业园区基础设施贷款的财政贴息;二是对工业园区规划编制和环境影响评价的财政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