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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色轻工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贴息期限:原则上按照项目的建设期限贴息,但一般连续贴息不超过2年。

  贴息标准和时间:贴息资金的贴补率不超过当期的银行贷款利率。贴补率由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经贸委根据年度特色轻工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银行贷款利率和项目对贴息资金的需求一年一定。贴息时间为自然年度。

  第八条 对自治区重点特色轻工项目,可适当安排项目前期费补助资金。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审查和下达

  第九条 自治区经贸委会同财政厅提出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各地、州、市经贸委会同当地财政部门依据指南组织申报项目;区属企业(含上市公司)直接向自治区经贸委、财政厅报送项目。

  第十条 申请特色轻工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和项目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企业在自治区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企业银行信用等级不低于A级,依法纳税;

  (三)项目属于农产品加工、轻工、医药、林果加工业和畜产品加工业等五大领域;

  (四)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特色轻工“十一五”发展规划,对规划实施和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项目体现技术进步,促进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能够实现资源的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

  第十一条 申报特色轻工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应提交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借款合同、银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利息清单等相关材料,报送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和经贸委审核。

  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和经贸委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把关,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于每年3月底前正式汇总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经贸委(财政厅1份,经贸委3份,项目资料必须齐全)。

  第十二条 自治区经贸委会同财政厅对各地、州、市和区属企业上报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由自治区财政厅、经贸委共同下达特色轻工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和预算指标。

  第十三条 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资金预算指标由自治区财政厅下达到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及区属企业。各地财政部门接到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指标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特色轻工发展专项资金拨付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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