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色轻工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财建〔2007〕5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经贸委,各地、州、市财政局、经贸委(经委):
为了支持我区特色轻工产业加快发展,规范特色轻工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色轻工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色轻工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色轻工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扶持我区特色轻工产业发展,规范特色轻工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按照《关于加强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新财预【2005】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特色轻工产业是指依托新疆特色优势资源和外部条件,对新疆特色资源进行精深加工的农副产品加工、轻工、医药、林果加工业和畜产品加工业等五大领域。
第三条 特色轻工发展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上述特色轻工产业发展的财政贴息和前期费补助资金。
第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经贸委负责特色轻工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原则和方式
第五条 特色轻工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的原则;
(二)以企业为投资主体、财政资金引导的原则;
(三)财政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的原则,即项目单位
必须凭贷款银行的利息支付清单方可申请。
第六条 特色轻工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主要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对项目贷款的财政贴息;二是对重点项目的前期费补助。
第七条 财政贴息资金的计算:根据项目单位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余额、当年贴补率和当年实际支付的利息数计算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