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

  尚未移交当地政府管理的企业办中小学,其在职教师的工资和退休教师的基本养老金加上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由企业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学校移交时,按照《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04〕25号)的规定执行。
  已实施关闭破产的中央下放企业和省属企业,原来所办的中小学退休教师尚未移交当地政府管理的,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上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破产企业的原主管部门从亏损补贴中解决;无亏损补贴基数的,由主管部门调剂解决,主管部门确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企业上述支出,允许计入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在职教师的工资和退休教师的基本养老金加上统筹外项目补助确有困难的亏损企业,同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未移交地方管理的原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所需经费的差额,从当年的国有 资产收益中支付,国有资产收益不足的再从国有净资产中支付;国有净资产不足或确实无法变现的,由同级财政补助。
  2007年1月1日起,原企业退休教师原来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当地政府纳入同级财政解决。省属企业所办中小学移交当地政府管理后,由省财政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二)经费发放
  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在职教师和退休教师未移交当地政府管理前,其教师工资和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上统筹外项目补助,按原有渠道发放,其差额部分由企业发放;企业已关闭破产和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其差额部分委托社保经办机构发放。移交当地政府管理后,由当地政府按照本地中小学在职教师工资和退休教师退休金发放办法发放。
  四、移交工作
  凡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已移交当地政府管理(含已停办、撤销的中小学)其退休教师仍留在企业的,应在2006年3月31日前移交给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队伍统一管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移交到当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今后,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当地政府管理时,其在职教师和退休教师应一并移交。国有企业因减员增效,经企业批准在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岗位上离岗退养的教师,移交当地政府时参照同类人员管理。
  (一)企业负责将退休教师的档案和有关资料收齐后,统一按照《湖南省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差额经费申报表》(附后)的要求填报(时间以2003年12月31日为准)。已实施关闭破产、撤并的企业,由重组后的企业、原主管部门或社区管理机构填报汇总。退休教师名单要公示一周。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