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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经委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
(湘教发〔2005〕101号 2005年9月28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一)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指按照国家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有关规定,纳入分离移交范围(含已停办、撤销)的普通小学、普通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
  (二)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指在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学岗位上退休的教师(含担任管理工作并兼有教学任务的退休教师)。
  (三)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认定:对1996年前在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学岗位上退休的教师,以原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当地教育部门出具的相关档案资料为依据;1996年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制度以后在教学岗位上退休的教师,需持有教育部门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为依据。
  二、待遇标准
  (一)对已移交当地政府管理(含已停办、撤销)的原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其仍留在企业(包括已移交社区管理)的退休教师,从2004年1月1日起,参照当地(指接收的市州或县、市、区,下同)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确定其退休待遇。
  (二)尚未移交当地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其在职教师工资和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上统筹外项目补助,从2004年1月1日起,由企业参照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的工资或退休金标准落实待遇。
  (三)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在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后,与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享受相同的退休金待遇。
  三、经费来源和发放
  (一)经费来源
  对已经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所办中小学,其退休教师仍留在企业的,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上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在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的三年过渡期内,其差额部分由所在企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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