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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200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四、属于分散采购范围的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项目,采购限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采购人可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但必须按政府采购的方式和程序组织采购事宜。采购限额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项目,采购人必须委托代理机构进行采购,既可以委托经财政部和自治区财政厅批准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受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招投标等采购事宜。因特殊情况需采取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采购,应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照批准的方式采购。

  五、政府采购原则上要求购买国内商品和服务,确需购买进口产品的必须通过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的批准和认定。

  六、政府采购商品要优先选择环保、节能和自主创新产品。同等条件下按有关规定优先选择本地中小企业。

  七、本《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公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公布。

  八、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要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受理有关政府采购的举报和投诉。联系电话:0991-2826679、0991-2816875。

  九、各地、州、市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十、本《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200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2008年度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2008年度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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