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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200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200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乌昌财政局及各地州市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直属单位、各大专院校、社会团体,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相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加强对自治区区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实施政府集中和分散采购的范围和标准的管理,自治区财政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颁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200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自治区区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自筹资金和中央专款,实施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的项目的采购,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二、凡列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采购。采购人因特殊原因,确需按分散采购方式采购的,需提前就项目、预算、用途等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对需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完成的项目的采购,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后,按照财政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新财购[2005]11号)要求实施采购。对于情况紧急、采购金额低的项目的采购,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后,由单位自行按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实施。对采购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和自行组织采购的重大项目,必须以书面形式通报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组织相关部门现场监督。上述采购程序完毕后,采购人应将招标文件、评估报告、采购合同等相关资料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三、在集中采购项目中,货物类同类项目达到60万元(含60万元)、工程类同类项目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服务类同类项目达到30万元(含30万元),应当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政府采购。如有特殊情况需采取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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