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依照确认办法规定的奖励扶助条件,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初审,提出拟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交村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评议,再提交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议事会审议。将审议通过的对象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及对象所在村民小组张榜公示十日。如无异议,村民委员会在《申报表》上签注意见,连同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本复印件于规定时间内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张榜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民委员会呈报的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将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政务公开栏、乡村集贸区及本人居住的村民小组张榜公示十日,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如无异议,于规定时间内上报县(市、区)计生委(局)。
(四)县(市、区)计生委(局)审批并公布
县(市、区)计生委(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拟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批,并将对象名册印发至各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同时将对象名单和举报电话、举报信箱通过报纸、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于规定时间内将最终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提交县级财政部门。县(市、区)计生委(局)根据最终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建立个人档案和个人信息数据库。
县(市、区)计生委(局)将本辖区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汇总后,上报省、市两级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五)市、省、国家人口计生部门及相关行政部门抽查备案市(州)人口计生委将随时对各县(市、区)计生委(局)的对象确认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与市(州)公安、民政部门核对县级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年龄、户籍、婚姻、收养(送养)子女等情况,并会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各县(市、区)计生委(局)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抽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取消资格,并按照《湖南省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责任追究办法》对有关当事人进行处理,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省人口计生委。
省人口计生委会同省财政厅对县级提交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核准,并进行质量抽查,同时将奖励扶助对象人数和名册分别上报国家人口计生委和财政部。
(六)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年审
奖励扶助工作正式启动之后,每年县(市、区)人口计生局要组织乡镇计生办对受助对象进行入户调查,查验生存状况、证卡使用情况、奖励扶助金领取情况,同时按程序确认新增奖励扶助对象。因故未纳入本年度奖励扶助对象程序的,应纳入下一年度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对年内因死亡、再婚、户籍迁移等正常退出的对象进行注销;对再生育或已确认并发放奖励扶助金的事后又发现不符合条件的要取消其资格,并追回全部奖励扶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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