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987年6月6日至1989年12月31日生育的子女数量应符合《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抓紧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湘发〔1987〕20号)及相应各个时期政策规定。
4.1990年1月1日以后生育的子女数量应符合《
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应各个时期政策规定。
5.夫妻前一次合法生育的子女在下一次生育子女之前死亡的,在衡量下一次生育的合法性时,应视为合法。如:某妇女生育的第一个孩子在其生育第二个孩子前死亡,生育的第二个孩子又在生育第三个孩子前死亡,该妇女生育子女数虽然超过了两个,但其生育行为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视为合法。
6.1992年3月31日之前收养子女的,必须符合我省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法规规定,1992年4月1日之后收养子女的,必须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
7.1986年3月15日前,没有配偶的男女,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可认定为合法婚姻。
(三)按照政策曾经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1.符合生育政策,只生育一个子女,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
2.符合生育政策,生育两个女孩,现存两个或一个女孩或两个女孩均死亡现无子女的。
3.常德市继续按《湖南省常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的政策界限执行。
本人及配偶现存的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含送养、寄养、判随前夫或前妻的子女)、继子女和收养子女。
(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六十周岁
年满60周岁是指按公安部门核准的户籍登记出生年月,在奖励扶助年度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夫妻双方年龄分别计算,只确认已达到60周岁的一方。
在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各市(州)计生委应向省人口计生委提出书面请示,由省人口计生委依据上述基本条件和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政策解释,以及我省的法规、规章和政策给予答复。
三、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一)本人申请
申请人本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由国家统一制定的《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三份,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本复印件一并交村民委员会。本年度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但因未按规定时间申请而未纳入本年度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的,应纳入下一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二)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