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民兑现鼓励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承诺,提高政府公信力,树立诚信政府形象。
(四)推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基本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3.直接补助,到户到人。全省通过以县(市、区)级政府为奖励扶助金归集、发放单位,委托代理发放金融机构,以“直通车”方式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逐步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制订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5.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在各级政府领导下,人口计划生育、财政、公安、审计、纪检监察、委托机构各负其责,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二、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农村居民户口
1.农村居民户口,是指现户口登记地址在本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村委会,依法承包农村责任田土、2005年1月1日以前缴纳农业税费并承担农村公益劳务、没有纳入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范围的。
户口待定待落、没有户口的人不予登记。
2.丧偶或离异现无配偶、本人为农村居民户口的。
(二)其生育行为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奖励扶助政策规定的对象是指从1973年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制定关于“晚、稀、少”的计划生育政策以来,没有违反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
1.1979年5月26日至1984年12月31日所生育的子女数量应符合《湖南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湘革发〔1979〕58号)关于生育数量的规定,所生育的子女数量不超过两个。1979年5月26日前结婚生育的夫妻,其生育子女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湘革发〔1979〕58号文件为依据向前追溯。
2.1985年1月1日至1987年6月5日生育的子女数量应符合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二胎生育的暂行规定》(湘政发〔1984〕42号)及相应各个时期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