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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体育局、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湖南省退役运动员安置暂行办法》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体育局、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湖南省退役运动员安置暂行办法》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体字〔2005〕64号 2005年7月26日)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湖南省退役运动员安置暂行办法》,做好新老安置政策的衔接,妥善处理滞留待安置的退役运动员,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运动员退役安置按照新老安置政策衔接办法办理,即“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特殊情况特殊处理”的原则进行。2005年2月1日以后退役的运动员,按《湖南省退役运动员安置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下同)进行安置。2005年1月31日以前退役且工资关系已经离开原训练单位,或被训练单位录用为工作人员但工资关系仍在原训练单位的运动员,按湘人薪〔1994〕101号文件进行安置,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二、2005年1月31日前退役,且工资关系2005年1月仍在省体育局直属训练单位的在册滞留待安置退役运动员,参照《暂行办法》集中进行安置。
  三、集中进行安置滞留待安置退役运动员的安置期从2005年4月1日起至2006年3月31日止。具体要求如下:
  (一)选择自主择业的退役运动员必须在安置期内与原训练单位签订安置协议,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本人的人事、户口关系转移手续。
  (二)自行联系到接收单位的退役运动员必须在安置期内将本人的人事、户口关系转到接收单位。
  (三)进入高等院校学习的退役运动员必须在安置期内将本人的人事、户口关系转到就读的高等院校。
  四、安置期内与原训练单位签订安置协议,并将本人的人事、户口关系转出原训练单位的退役运动员,按《暂行办法》规定填写《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费审批表》,根据《暂行办法》规定标准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费。具体补偿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一次性经济补偿费为基础安置费、运龄补偿费、社会保险补偿费和运动成绩奖励费。
  (二)自行联系接收单位的退役运动员,一次性经济补偿费为基础安置费和50%运动成绩奖励费。
  (三)进入高等院校学习的退役运动员,一次性经济补偿费为基础安置费、运龄补偿费和运动成绩奖励费。
  五、滞留待安置的退役运动员在2006年3月31日之前未作任何选择,未将本人的人事、户口关系转出原训练单位的,从2006年4月1日起停止发放体育津贴。2006年6月30日前与原训练单位签订安置协议,并将本人的人事、户口关系转出原训练单位的,按《暂行办法》规定标准的50%进行一次性经济补偿。2006年6月30日仍未与原训练单位签订安置协议,未将本人的人事、户口关系转出原训练单位的,从2006年7月1日起按自动离职处理且不享受《暂行办法》规定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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