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体育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体育学校运动员、教练员伙食标准的通知
(湘体经字〔2005〕6号 2005年3月25日)
根据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全省业余训练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需要,进一步提高训练水平,现将调整后的《全省体育学校运动员、教练员伙食标准》下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省体委、省财政厅(88)湘体计字15号《关于全省业余体校有关伙食标准的通知》废除。
附件:
全省体育学校运动员、教练员伙食标准
为了保证全省重点体育学校(班)(含省体育后备人才基地)、普通体育学校学生和专职教练员训练营养补充的需要,现将有关伙食标准调整规定如下:
一、重点体育学校(班)、省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学生和专职教练员伙食标准
名称 伙食标准 个人交费标准
学生 10.00元 1.00元
教练 10.00元 2.50元
本伙食标准是为了补充体育学校学生和专职教练员从事体育训练身体消耗的需要,不是个人待遇。对享受伙食标准的重点体校(班)人员,要求设立专灶,集体开伙,不得将伙食费发给个人。确因条件限制,暂时不能集体开伙,则应分别情况,根据训练时间,从严折发营养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