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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体育局、省编委、省教育厅等关于印发《湖南省退役运动员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运龄补偿费
  (一)标准:
  每满一年运龄发给4个月本人退役时的体育基础津贴。
  运龄计算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即:运动员自领取临时体育津贴之月起计算运动年龄,每满12个月为一年运动年龄;不满6个月按半年运动年龄计算;运动员待分配期间不计算运动年龄。运动员因个人原因停训期间不计算运动年龄。
  (二)适用范围:
  进入普通高等院校学习和自主择业的退役运动员。
  第十五条 社会保障补偿费
  由社会保险补偿费和运动伤残补偿费组成。
  (一)社会保险补偿费:
  1.标准:运龄在四年以下(不含四年)的,补偿0.5万元;运龄在四年以上(含四年)的,补偿1.5万元。
  2.适用范围:
  自主择业的退役运动员。
  (二)运动伤残补偿费:
  1.退役运动员伤残补助标准

┌──────┬──────┬──────┬──────┬──────┬──────┐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四等  │  五等  │  六等  │
├──────┼──────┼──────┼──────┼──────┼──────┤
│   20   │   15   │   10   │   8   │   6   │   4   │
├──────┼──────┼──────┼──────┼──────┼──────┤
│  七等  │  八等  │  九等  │  十等  │  十一等  │      │
├──────┼──────┼──────┼──────┼──────┼──────┤
│   2   │   1   │  0.5   │  0.3   │  0.1   │      │
└──────┴──────┴──────┴──────┴──────┴──────┘

  2.适用范围:
  适用于退役运动员在役期间由于在训练、比赛过程中和在训练、比赛的规定时间或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交通事故(飞机失事因有航空保险除外),导致的负伤、致残。
  对运动员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负伤、致残的,不予给付一次性伤残补偿费:有直接或间接使用兴奋剂行为的;在运动训练和比赛以外,发生意外人身伤害事故的;犯罪或违法的;运动员以个人名义参加商业性比赛的。
  评定伤残等级依据国家体育总局体人字〔2004〕525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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