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厦门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厦府办〔2006〕25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各级各有关部门落实消防工作措施,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福建省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闽政办﹝2006﹞194号)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建立厦门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㈠贯彻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指导全市的消防工作;
㈡研究、协调解决全市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或拟定相应的消防安全对策、措施;
㈢组织对各级各部门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和消防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督查;
㈣通报火灾形势和消防工作状况,研究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㈤研究、协调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问题;
㈥加强各级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保持信息交流渠道的畅通。
二、联席会议的组成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为召集人,市发改委、经发局、教育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建设局、规划局、交通委、外资局、贸发局、文化局、卫生局、工商局、市政园林局、民宗局、旅游局、农办、安监局、质监局、广电局、公安消防支队等单位分管领导以及各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为组成人员。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席会议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公安消防支队,作为联席会议的日常办事机构,行文由市公安消防支队代章,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兼任(办公室联系电话:0592-5302239、5302266)。
三、联席会议的工作规则
原则上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总召集人负责召集,特殊情况下,总召集人可委托召集人负责召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