㈢总结阶段(2007年4月1日至4月30日)
2007年4月15日前,各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向市公安消防支队报送普查整治工作情况总结,再由市公安消防支队汇总上报省消防总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在对各区未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综合分析后,提出下一阶段整治火灾隐患的对策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通报全市,指导各区、各有关部门制定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计划和方案,落实整改目标和责任,并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督促落实。
五、工作要求
㈠加强领导,确保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落实到位
各区人民政府、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按照《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的要求,认真负起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领导责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舆论等手段,在全社会形成整治火灾隐患的强力态势,坚持“什么问题突出就整治什么问题”、“什么方法对整改火灾隐患有效就用什么方法”,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千方百计地消除各种致灾因素,竭尽全力地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同时,强化工作责任,层层分解职责,确保落实到人、落实到位。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厉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行为,对于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人员,要严格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㈡注重实效,建立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长效机制
要将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纳入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在普查整治中进一步完善火灾隐患整改长效机制。一要建立举报火灾隐患奖励制度。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落实举报奖励经费,切实保护举报人的权益,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二要建立重大火灾隐患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失职、渎职造成辖区内火灾隐患没有被及时发现并依法督促整改的,各区、各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三要建立火灾隐患普查整治联络员制度。各区、各有关部门要确定火灾隐患普查整治联络员,确保市、区和部门之间联系畅通、快捷。四要建立火灾隐患普查整治信息交流制度。各区、各有关部门要编写普查整治工作简报,反映工作进展动态,及时报告重要信息、重大火灾隐患及查处情况。
㈢齐抓共管,推动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