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派出所,负责对辖区内各行业所属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督导和核查工作。
四、工作步骤
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要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公安、安监、经发、贸发、外资、教育、监察、民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广电、体育、工商、新闻出版、旅游、农业、民宗、民防、铁路、民航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用六个月左右时间,分三个阶段实施:
㈠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11月1日至10日)
各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对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各区、各有关部门的实施方案要抄送市公安消防支队。
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对参加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明确火灾隐患判定标准和火灾隐患整治要求。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将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向社会公告,大力宣传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通过公布投诉电话和电子信箱、跟踪曝光典型案例、鼓励有奖举报等方式,充分发挥社会、媒体和群众对火灾隐患的监督作用。
㈡组织实施阶段(2006年11月10日至2007年3月31日)
各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本辖区和本行业、本系统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市公安局和市公安消防支队对全市开展普查整治的情况进行抽查。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行业、系统单位进行检查,对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督促当场整改;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责任,登记造册,确保消防安全,并报告当地政府,由公安机关分级发出限期整改法律文书;对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工商部门要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取缔。
公安派出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各行业所属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督导和核查工作。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普查整治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召集有关部门通报情况,研究问题和对策;重点加强对辖区内各行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非重点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督导和核查,以及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流通和使用情况的普查整治工作;对能够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要责令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要依法责令单位限期整改;对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立案建档,依照《福建省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报请政府挂牌督办。对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要依法处罚并责令限期更换为合格产品;对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等规划性、区域性问题,要报告当地政府研究确定整改计划和方案;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报请当地政府明确相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和单位保障消防安全的责任,依法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保障安全的防范措施。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逐一登记录入,建立火灾隐患数据库,进行综合分析和动态追踪并及时上报,实现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基础工作信息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