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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06〕25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国有企业:

  《厦门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十一月三日

  厦门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收益及时足额上缴,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占有、使用、运营国有资产的市属国有企业的收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述的市属国有企业是指:

  1、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2、由市政府所属部门直接管理的企业;

  3、由市政府直接投资目前委托各区或管委会管理的企业。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使用和管理。

  由市政府直接投资目前委托各区或管委会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暂时由所在区或管委会负责。

  第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1、按照审计后合并会计报表的税后利润扣除按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盈余公积金后的余额。

  2、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国有资本收益。

  第六条 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的标准分为: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所列的国有资本收益,按20%的比例上缴;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所列的国有资本收益按市财政部门核定的数额上缴。

  第七条 国有资本收益的上缴办法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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