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在10个工作日内应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光荣证”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活期存折领取通知单”发放给奖励扶助对象;奖励扶助对象凭“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光荣证”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活期存折领取通知单”到指定的储蓄网点领取奖励扶助金活期存折;代理发放机构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光荣证”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活期存折领取通知单”作为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身份和领取奖励扶助金活期存折的依据,由他人代领的,代理发放机构必须查验登记代领人本人身份证和奖扶对象身份证(或户口本)以及相关证件。
代理发放机构确保奖励扶助活期存折开设后两个月内,奖励扶助对象可在规定的指定网点凭“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光荣证”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活期存折领取通知单”领取活期存折;超过两个月无人领取的,代理发放机构向县(市、区)财政部门办理活期存折移交手续,并书面提供存折发放清单。
第十五条 代理发放机构必须制定严格的奖励扶助金发放管理制度,确保及时、准确、足额将奖励扶助金发放到每一个受助对象;代理发放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或理由为任何组织、个人办理受助对象的代扣代缴业务。
县级代理发放机构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奖扶金发放情况反馈给同级人口计生部门,并会同人口计生部门输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信息管理系统”。省级代理发放机构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等相关信息资料报送省人口计生委。
第四章 奖励扶助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建立个案信息档案,进行数据汇总分析,对代理发放机构个人账户的建立和奖励扶助金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受理受助对象的投诉等日常管理监控工作,确保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金的筹集,专户的设置,资金的拨付与归集,对代理发放机构的个人账户建立和奖励扶助金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加强对代理发放机构资金运行情况的监督。代理发放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条建立奖励扶助金发放的社会监督制度。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等社会监督,确保奖励扶助金发放到人到户。各级财政与计生部门应设立和公布群众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