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执行西部补助政策,由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第十条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等相关资料。县、市、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分别于每年7月、8月、9月底前,向同级财政和上级人口计生部门
报送确认的下年度奖励扶助对象(分继续享受奖励扶助对象,停止享受奖励扶助对象,新增享受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和资金需求计划及有关资料。省人口计生部门每年1月31日前向省财政部门
反馈上年度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并同时报国家人口计生委。
第十一条 奖励扶助金由县(市、区)财政部门归集,并开设“奖励扶助金”专户,实行统一管理,办理和核算奖励扶助金的归集、拨付、结存;省、市(州)财政部门应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本年度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指标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连同本级应配套资金一起下达下级财政部门;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的指标文件后,连同本级配套资金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归集到“奖励扶助金”专户。并按中央、省、市(州)、县(市、区)分别设立明细账。奖励扶助金形成的结余,区分中央、省、市(州)、县(市、区)部分,用于抵扣下一年度相应奖励扶助金的额度。
第十二条 奖励扶助金委托代理发放机构发放,代理发放机构由省财政厅和省人口计生委根据有关程序共同确定,并由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和人口计生委(局)与省确定的发放机构所在地同级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发放协议。
第十三条 奖励扶助金于每年8月底前由代理发放机构一次性划拨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发放程序是: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将本年度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资料提供给代理发放机构;县(市、区)?政部?将所?奖励扶?金从“奖励扶助金”专户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代理发放机构根据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资料,并在收到同级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扶助金后5个工作日内将奖励扶助金全部存入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奖励扶助对象持标有“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戳记的活期存折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光荣证”等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认定的发放网点支取奖励扶助金。
第十四条 新增奖励扶助对象奖励扶助金活期存折(取款凭证)的发放。代理发放机构在收到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新增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详细资料后,为每个奖励扶助对象开设个人储蓄账户,办理活期存折,并按奖励扶助对象的家庭住址,确定每个奖励扶助对象领取奖励扶助金存折的储蓄网点,并书面提供给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