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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核实奖励扶助对象人数,编制资金需求计划,管理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金的预算决算、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实现封闭运行;督促代理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县级以上财政部门通过财政年报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反映本地区奖励扶助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代理发放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储蓄账户,将奖励扶助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并将资金发放情况反馈同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社会监督由监察或审计部门牵头,推行社会公示制度,鼓励广大群众参与对制度运行的全过程监督。

第二章 奖励扶助范围、确认程序和扶助标准

  第六条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本省范围内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二)1973年以来,其生育行为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只生育两个女孩,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本人及配偶现存子女包括亲生子女(送养、寄养、随前夫或前妻的子女)、继子女和收养子女。
  (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发放。
  省级人口计生委依据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有关政策解释和上述基本条件,结合本地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的具体政策和实施细则。
  第七条 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的程序:
  (一)本人提出申请;
  (二)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四)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五)逐级上报市(州)、省和国家人口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奖励扶助标准: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妻,每人每年发放600元的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奖励扶助制度在本地区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第三章 奖励扶助金筹集、拨付与发放

  第九条 奖励扶助金由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共同分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50%,地方财政负担50%。由地方财政负担的部分按省、市、县7∶1∶2的比例分担,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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